出于好奇,关心了一下“上海合作组织”,其中“ 从2004年开始,上海合作组织启动了观察员机制,蒙古随即获得观察员资格。2005年7月,上海合作组织第五次元首会晤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决定给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观察员地位。”请问什么是观察员机制,我在许多国际组织中都有所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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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observer)主要是针对非国家的政治经济体或国际民间团体参与国际组织时列席提供建议的制度。  大多数国际组织允许接纳非成员国、民族解放组织、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甚至个人作为观察员出席其有关的会议。观察员的任务是向本国政府或派出组织汇报派往组织的活动情况,或尽量将本国政府、派出组织或个人意见提供给派往组织参考。一般是每次会议临时邀请的,但也有的国际组织接纳常驻观察员代表团。  观察员在国际组织的有关会议上通常既无发言权也无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的讨论。不过,观察员可以获得会议的所有资料,并且有时还可提出正式的建议。观察员只享有某些利益和便利,只承担较小义务,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通常,成为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即是向成为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国迈出了第一步。  观察员中的“观察”是双向的:一方面,观察员可以观察它所参与的国际组织,以决定是否加入该组织;而另一方面,国际组织也会观察它的观察员,以决定是否批准其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