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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第五条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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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第五条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