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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作为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依据。城市建设维护税的提取比例为7%(所在地为城市)、5%(所在地为县城、镇)、1%(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教育费附加的依据与城市建设维护税相同,1986年开征时计提比例为1%,1990年5月调整为2%,1994年2月7日调整为3%,但是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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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为当期流转税的7%.教育费附加为当期流转税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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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在一两个月以前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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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公司在市区的,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