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关于合同条款变更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我现在某企业单位工作,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从2003年到2008年,当时合同上未规定辞职违约赔偿的金额。今年有同事辞职后,单位与其协商,他支付了近7000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经费。此后,单位修改合同条款规定提前辞职者按离合同到期时间交纳每年1万元的违约金,说是依据新劳动法及本市人事局,劳动局的相应规定来修改的,要求我们签字同意变更。如不同意,则要求自行辞职,并参照前一同事支付违约金。我想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我不同意变更,又不同意辞职,是否劳动法修改以前的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单位强行要求我们辞职或者强行辞退我们,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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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经协商一致才能确定违约条款,并双方遵守,所以,单位强行要求你们签字的做法是不对的。 你前一同事是协商的数额,对你们没有参照的意义。 你们可以拒绝签定补充的合同条款; 如单位强行你们辞职,单位要支付你们违约金的,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则不会有违约金,只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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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楼上各位的说法,劳动合同是一个可以协商的合同,特别是对于一些补充条款,更是要双方同意才可以,所以公司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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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仍然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并没有新的劳动法。另外,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变更也要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只要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辞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据你所述,你们单位单方面约定的违约金似乎也没有什么依据,数额也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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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楼上的说法!需要补充的是,你不同意变更合同,又不同意辞职,那么你和公司签定的合同依然有效!且要求变更部分中提到的一万元违约金的额度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