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方国内贸易公司能否直接向WTO的DSB申诉?2DSB是不是WTO的法院?3裁决的依据是什么?4DSB的审理和裁决的步骤是什么?5如果对方不履行裁决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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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必须是国家或者是地区之间的争议才可能通过dsb来解决。2、不是,dsb英文全称是(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中文即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一个组织机构的名称。但是它跟法院的运行机制是非常相似的。3、举证责任首先在申诉方,如果初步证据确立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诉方,被诉方要反驳被指控的不符之处。WTO的争讼分为两种,一种称为违法之诉,另一种称为不违法之诉,二者对申诉方的举证要求是不同的。违法之诉指被诉方违反了某项具体规定,不需要证明是否存在损害。不违法之诉指被诉方虽然没有违反某个协议的规定,但其采取的措施损害或者剥夺了申诉方的利益,此类案件申诉必须同时证明三点:1、被诉方政府实施了一项措施;2、申诉方根据人WTO协议可以享受某项利益;3、申诉方的利益因被诉方采取的措施而被剥夺或受到损害。4、先经过磋商解决。磋商不成,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一个专家小组,除非争端解决机制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否则专家组必须设立。专家组审理后将报告提交给争端各方和争端解决机制,除非争端解决机制一致决定不通过,报告必须通过。对专家组报告,申诉方和被诉方均可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可以维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认定和结果,其报告是终审性质。5、通过审理,专家组或上诉庭的处理结果主要有:被诉方撤除与协议不相符合的措施、补偿以及授权申诉方中止减让其他义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中创设了一种叫做“交叉报复”机制,即申诉方首先应当中止已由专家组和上诉庭认为存在违规、利益丧失与损害的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认为上述中止不可行或者无效,可以中止对同一协议下的另一部门或者另一协议项目下的义务。比如,一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利益受损,可以中止在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减让。这是对传统“报复”手段限于同部门的突破,实际上加大了惩罚的力度。为了防止申诉方滥用权利,争端解决机制允许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义务水平或中止原则与程序持有异议时,将问题提交仲裁。这项仲裁一般由原专家组成员或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来进行,不审查中止的性质,只判决中止水平与申诉方受损害是否相当或者是遵守了规定原则与程序,仲裁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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