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和老二在解放前买了2间房,房契一直在老大手里,没有和原房契人过户,老二居住50多年.现在要拆迁,老大不经过老二同意给原房契人钱,过在他的名下,有效嘛?老二作为居住户应得到怎样补偿?房管所不经过老二有权给原房契人房进行收购嘛?老二作为长期住户,房管所应怎样补偿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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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二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一下途径:1、提供证据,证明房子是老大、老二共同出资购买的。原购房合同在老大、老二和原房主之间是有效的。原房东有义务按照原购房协议将房屋过户给老大、老二名下。你可以原房主违约起诉,也可以房主和老大共同侵权起诉。2、在法院判决之后,你也你拿法院判决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本案中,房管所是没有过错的,其没有义务核定交易的真实性。当然,最好还是协商解决,老大、老二和原房主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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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二应提供解放前买房钱系由他与老大共同出资的证据,以此证明他拥有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而非居住权,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房契(或可能存在的收到房款时的收条)。其次,需要弄清楚,房契中的购房人是否老大和老二?若明确载明是由老大老二共同出资购买,那么原房主与老大擅自改变该房屋权属,是违法的;再次,假如老大和原房主相互串通,擅改房契内容,骗取房产证,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过户无效。以上所述,建立在老二确实拥有该房所有权的基础上。但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则老二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导致与产权经济补偿失之交臂。而房管所在相应法律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没有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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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契上是否著明老二享有产权,如果有好办;如果没有,就要找到原房契人证明老二享有产权,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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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老二有无证据证实该房子是他与老大共同购买。如果有证据,可以申请房产管理所房产过户登记无效,请求撤销。房屋补偿费有二人的出资比例分割。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惨了,只能由老大享有相关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