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经人介绍,结识了姑娘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小王后来在与于某的书信往来中,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他受不了,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不肯,并以死相威胁。请问,小王在与于某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小王因订婚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否要求返还?如果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轻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一位律师朋友是这样告诉我的: 首先,小王虽与于某订了婚,但仍有权终止恋爱关系。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小王在发现与于某不合提出与于某分手,是无可非议的。 其次,小王在订婚后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再次,对于法律责任,只有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情况,才应当承担。在我国,结婚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前提。小王与于某在结婚前提出分手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而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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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天涯的看法。我做一点补充。订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的民事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以这种行为来对婚姻行为进行规制,法律是禁止的!我国的法律,对婚姻,只有通过婚姻法进行处理。因此,婚约是没有效力的。意思是说,婚约,对订婚双方都没有约束力。从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看出,对同居、订婚此类行为,法律采取的是不理会状态。所以,第一问,小王对婚约就无所谓解除不戒除,因为婚约本来就没有约束力。对第二问,赠于的是彩礼。由于还没有结婚,赠于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具体请参看: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第三问,同意天涯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