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的侄子因犯罪被判劳改,但在今年7月就反复发烧,原因不明,家属几次探监都提出申请监狱把他送到地方上好一点的医院检查治疗或给予保外就医,但都未被批准,说是要上级部门批准,可是时间已经过去近两个月了,还没有消息,孩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真是人命关天呀。不知他们应该怎么操作,事情才可以得到解决?请各位帮他出出点子。

热心网友

⑴对因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所在监狱的分监区、监区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报监狱狱政科,会同监狱的生活卫生、医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经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⑵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⑶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监狱管理机关批准;⑷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应当责成监狱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包括罪犯的病残情况、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情况,书面通知罪犯家属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担负该监狱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⑸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复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⑹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 ⑺实行定期保外的罪犯,到期时如果疾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如果病情严重,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医院出具证明,原关押监狱报请省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

热心网友

必须符合条件才可以。 1、经省级医院鉴定确认; 2、有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 3、经司法部门批准。

热心网友

要有病情诊断书,符合条件的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