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不是已经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交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比如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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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例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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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并报最高法院备案。在此次会议前后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包括著作权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中级法院审理。参照已经公布的商标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法院管辖经验,又灵活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