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新公司每月18日发工资,发的是前一个月1号到31号的,就是说本月整月工资到次月18号才能领到,这样我总是被拖欠了18天的工资。我问了一些朋友,他们有的说很多公司都这样,每个公司有权自定财务结算周期,就算本月31日发放上月的工资都可以。有的说这是严重拖欠工资,法律规定最多只能拖欠五天,拖欠18天违反了《刑事法》。请问大会儿的工资都是怎么领的?我的公司这样做到底有没有问题?
热心网友
现同一个地方不同单位发放工资的时间都不相同,国家机关一般是当月发当月的工资,企业一般都是下月发上月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你所说的你单位的情况,是不违反规定的。但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会清劳动者工资。”
热心网友
我们公司也是这样,有一定合理性,但时间太长应该算拖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