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外方工作人员。其工资一部份是国内支付,一部份是外方支付。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于超不超过90日该如何界定,其个税是从第一个月缴纳还是过了90天再一起缴纳?请说的明白一点。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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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超过90天(如果外方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有可能是183天)国内支付外方支付都不交。2、90(183)天-1年境内公司负担的在国内部分支付交,在国外支付部分不交。3、1-5年境内公司负担全交,境外公司负担的在国内部分支付交,在国外支付部分不交。4、5年以后居住满1年所有收入都交。(即5年后重新按1、2、3计算,未满一年的看是否超90天,未超按1,超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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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的问题涉及到两个层次,第一涉及到收入来源问题,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成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是纳税标准问题,主要依据是判断是否是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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