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的税款,从什么时候开始加收滞纳金?是从批准延期结束的次日起加收?还是从纳税申报时应缴期限届满次日起?如2005年8月5日A单位申报了营业税10万元,应在8月10日前缴纳,8月8日因资金困难向税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省级税务部门在8月20日批复同意延期至9月10日缴纳。A单位在9月19日才缴纳了10万元,那么滞纳金从8月11日开始加收?还是从9月11日开始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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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的说明: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也就是说批准延期缴纳之日(9月10日)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滞纳金应该从批准延期次日(9月11日)加收。顺便说一下,我也是税务工作者,实际工作中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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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9月1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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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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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1日开始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