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A本月营业额中50%是员工购买自己公司产品所得.而在下个月把本月所得全部以补助的名义发还给员工.是不是有诈骗的嫌疑?还是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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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诈骗,不见得就是合理避税税。增加的销售收入公司应纳17%的增值税;分到员工头上,公司的补助应计入员工的应税工资,超过应税标准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方面,收入和分给员工的相抵,不用交。这样公司会多交税,从何谈起是避税?其实,这是上市公司为了加大收入而做假,目的是提高公司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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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在帐务处理上看是怎样做的,在员工购买本公司产品:1。借: 现 金(100%) 贷: 销 售(100%) 应缴税金——增值税月末上缴:借:应缴税金——增值税 ——营业税 贷: 现 金结转成本:借: 营业成本 贷: 存 货次月100%营业收入作为发放工资:2。借:利润分配贷:现金(100%)这样用税后所得、又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可以的。但如果第2步:借:销 售(50%或100%) 贷:应付工资或现金可能是有问题的,有违反规定嫌疑,需加以防范。以上基本情形,还要看实际是怎样财务处理才好决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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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诈骗。应该说是欺骗。上面有个老兄说了。在逃税。每个单位与各种公司的个人所得税都不相同。当一个人的正常收入达到税收标准时。就要加纳税收。而以这样的方式发放补助。就是合理的避税 ,也就是在欺骗税务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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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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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理避税 现在很时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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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