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签定价格为111,800美元,但在报关时,海关重新核定价格为156,986.90美元,进项税为242,306.83元,我已按税单上的组成计税价格1,425,334.29计入成本,所以此合同最后造成亏损331,223.24,请问原来挂在账上的“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如何处理,我一定要按海关缴款书金额确定成本吗?按合同额不可以吗?是否付不出去的应付账款要转入资本公积,并交所得税啊,时间上有什么说法,一定是当月交,还是年底一起汇算清缴时交,如果不想交,账务上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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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看你付了多少货款,如果按合同付款,你还少给人钱了。按道理应该是按缴款书上的金额加关税结转成本,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你少给了别人钱,就应该在应付外汇帐款上挂着,如果应付帐款不付是要转入资本公积的,但交不交所得税我就不知道了。我觉得不用交,看看别人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