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国营业企业从事建筑18年,虽获得无数好评,但不擅交际,一直不得重用。今年1月休假应聘到某司,原单位答应回去提职,回去应聘却不是如此。灰心之际,向原单位提出辞职或下岗均不同意,未经同意走人,原单位在4.1日按旷工处理,现要求我在7.8日前办理自动辞职,即:不补偿也不开除的政策,否则出文件开除。想想18年为企业作出的种种努力,到头来一分钱也没有,真有些难过,我想请问题律师:我是否应得到部份补偿?如何才能得到补偿,失业金是缴了的。急盼回复,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