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在海外设了一个公司。然后定单都是通过这个海外公司发给这个国内的公司的。这个外贸公司除了给员工发工资,利润是没有的。利润都留在了海外公司了。所以税收这块也就没有了。有没有相应的税收法规来处理此类的税收漏洞?
热心网友
目前世界G20国峰会推动的CRS系统就是在完善这个问题。不过要是说用离岸公司解决税务问题可能是极少一部分公司,离岸公司是一个外贸工具用来解决收款付款问题,比如有的远期信用证账期很长,但是中国外贸公司退税要在90天内核销完才可以,工厂是180天,如果远期信用证超过这个期限就无核销领到退税,但是海外客户是按照有退税情况谈的价格。还有就是如果有海外客户不能全额付款过来,国内无法核销。再就是即使是国内的公司的报税情况可能大家也是心知肚明的。不过不论国内公司还是海外公司,只要中国人赚取的钱总归要回到中国消费,回到中国消费的话那只要消费相关的税务就会有了,比如买房,买车,买面买米等等等。纯属个人看法。
热心网友
国内公司有定单就有销售收入,就应有纳税项目。除非生产销售均在国外,就不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