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一位值班护士在给病人注射针剂的时候,把氯化甲当做了葡萄糖给患者注射,致使患者死亡.2.一个赶马车的人,因为他的马被一声巨雷惊吓而狂奔乱撞,结果将一个老太太撞倒身亡.哪个是过失杀人?为什么?不是过失杀人的那个又属于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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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护士误用药物,有主观过错.造成病人死亡,是最严重的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赶马人在主观客观上均无过失行为,由于外来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而导致他人死亡,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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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例都不是过失杀人,我同意十万个为什么的观点。过失犯罪有两种表现,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你讲的两案中第一个案例,在客观上,护士是疏忽大意,但其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因此应认定其属于医疗事故。第二个案例属意外事件,马夫没有故意使马受惊,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属刑法调整的范围,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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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是过失杀人,理由懒得讲,这又不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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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过失,是医疗事故2)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属于民事案件。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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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属于“医疗事故罪”,第二个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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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定性为重大医疗事故,该护士承担重大医疗事故罪。案例2:定性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赶车人只是部分承担(50%左右)经济损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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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认为:第一个案例属于“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符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由于护士应该按照医生所开的药品,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措施取药、核对、消毒、注射、留观。但是由于护士不负责任,并且造成了病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该定“医疗事故罪”。 你说的第二个案例,我认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首先,天空中什么时候打雷,连最准确的天气预报也预测不出,何况一个马夫?因此天空打雷是行为人不能遇见的。 第二,所有的马听到巨雷后并不是绝对会惊吓而狂奔乱撞。所以该马受到惊吓是不以马夫的意志为转移的。 所以我认为第2个案例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马夫只可能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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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案件2属于意外事件,赶马车人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民事的侵权责任。因为他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动物由于雷声而发狂,就是属于这一类事件。 案件1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大的范畴来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根据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此案应该定性为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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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的特征是:在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你所列两案,案2属过失杀人罪,因疏忽大意而致。案1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众所周知,医院对药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护士从药房领药要对清药品单、护士注射要对清药品,给病注射,不弄清药就注射,虽也是疏忽大意,但如果遵守规定,就完全可以避免,故定性为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