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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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反垄断观点认为,垄断的危害大体有两种:第一,大家都很熟悉的理论是垄断排斥竞争,垄断资本家为了维持高额垄断利润会不择手段地打击竞争对手;第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竞争者越多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就越大,垄断则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另外,垄断还有对经济的潜在危害就是垄断的结果造成低效率,垄断打击竞争,没有竞争垄断者就会坐收高额的垄断利润而不进行创新和发明,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垄断打击竞争者,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各国政府都将垄断作为打击的对象。 针对这种观点,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首先,垄断是一种社会生活现象,是对某种资源的高度占有,拥有者可以从对其的占有中获得高额回报。像邓丽君那样的歌星,或多或少有垄断权,这种垄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垄断并不一定都是坏的,有些垄断是被允许的,如我们都熟知的专利权就是一种垄断权。因为社会资源分配不平均,因此才会有交换,垄断往往是与规模相联系的优秀产品,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 其次,主流经济学一直假定存在一个虚幻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以此为分析问题时的参照系。随着竞争的发展和推进,有些企业会逐渐地强大起来,或者通过兼并,或通过自身实力消灭竞争对手。因此传统经济学认为,竞争会自然导致一个或几个企业处于垄断状态,除非政府出面干预这一过程,否则消费者必然为垄断者所鱼肉。然而,这一推论是建立在一个虚幻的假设上的。现实社会中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完全竞争的状态,所有的竞争都是不完全的。正因为竞争不完全才会有竞争产生,如果市场是完备的,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就不需要竞争,每个企业能获得同等的资源配置。 因此,在现实中经济学所划分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同样在一个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中,完全的垄断也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这样的市场中政府只需要保证市场是可以完全自由进入的就可以,无须对因竞争而产生的垄断进行干预,因为总会有新的市场进入者为市场增加活力。 第三,针对反垄断学说提出的垄断是低效率的,有时候竞争更没有效率。这在IT行业中表现更为突出,如存在多种不同的不可兼容的设备时,就会造成资源不能共享,甚至是重复劳动资源的浪费。 第四,政府的角色。美国的法律一直强调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预市场。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应多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反对者认为政府应该以保持竞争的局面为手段,以便维护消费者与厂商自由交易的权利。假如本末倒置,牺牲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来维系一个看上去多元化的竞争市场,用实际的代价来维系一个抽象的公平,就必定会危及自由经济的根基。从这个意义上,有人认为,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政治妥协的结果,不能保证立法的公正。 在垄断问题上的理论争论,实质就是垄断应不应该被禁止的问题。对此应该具体分析垄断的利与弊。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世界各国对垄断的危害的认识主要是限制竞争和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其中限制竞争可以说是垄断最大的“原罪”。 恩格斯曾经说过:“竞争是经济学家的主要范畴,是他最宠爱的女儿,他始终爱抚着她”。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作为伴随市场经济而存在的体制要求和体制现象,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传统经济学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完备的市场,才是最具效率的市场,才能提供给消费者最多最充分的选择。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垄断可以产生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厂商采用一定的生产规模而获取的经济上的利益。主要是指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分工的加强、技术含量的增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促使产品平均成本在长时期内不断降低。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单凭市场机制不可能降低众多中小型企业经营活动的交易费用。而发展企业间的内部协调就会使中小型企业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首先使市场内部化,由此也就产生了有规模的产业集团。 可以这么说,竞争促进了规模经济,而垄断往往是竞争的结果。 因此,对于垄断是非的争论,不能搞一刀切,直接得出结论说垄断是好还是坏。综观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政府对于垄断态度并不是一直持否定态度的。以美国为例,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并不是没有巨型企业的产生或者是产生的过程,但由于商品经济不是十分的发达,这些企业对于人民和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影响并不大,相反这些大型企业产生的规模效应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就业率,丰富了市场商品等等,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些都是政府所乐意看到的。但当社会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达,经济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的时候,这些巨型企业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甚至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都越来越大。这些企业的财富可以用富可敌国来形容,而其中有的企业就会利用自己在相关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垄断力量来影响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这时当这些垄断企业甚至是寡头企业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甚至是政府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当矛盾激化到一定时候,政府会动用国家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美国历史上一个十分有意思的案例是美国诉美国铝业公司案,美国铝业公司利用美国处于交战状态的特殊情况,强迫美国政府接受其不情愿接受的条件,这个案件就是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强迫交易的一个典型,而且其强迫的对象还是美国政府。因此有人曾经说,反垄断是国家政治、政策的需要。通过对美国政府对垄断态度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垄断对经济的影响是有阶段性的,并不是说垄断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危害性的。 反观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笔者认为立法不应脱离现实生活,我国目前的国情是商品经济并不发达,而且商品经济从发展到发达并不是一个短期过程。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并不大,国家要根据需要,大力发展规模经济,调整经济组织结构,鼓励经济联合,鼓励中小企业兼并、合并,鼓励创办企业集团,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组建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在当前时期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不能脱离我国的经济现状,宜采取灵活的方式,具体在对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的认定上,不能单纯以市场份额的多少认定,而是应该综合分析垄断企业对相关市场和经济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分析垄断企业的影响时应借助经济分析的方法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专家意见和证言;在惩罚方式上也应采取灵活的方式,也应该给违法企业以选择的余地;对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如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行业内的垄断争议应区别对待,为了保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对这些特别行业规定特殊的豁免条款。 垄断与反垄断之争早在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出台之前就开始了并一直持续到今天,并且这样的争论还将持续下去,因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发展的,对于垄断利弊的争论不应该脱离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现状。同样反垄断的立法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经济现状,并且反垄断法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发展的,只有采取灵活的反垄断体系才能适应活跃的不断发展的经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