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上,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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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但与其他各种合同相比较,行纪合 同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最为接近。它们都是为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即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因此有的国家立法曾把行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而加以规定。考虑到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诸多共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423条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 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 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则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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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l)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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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看看,里面规定的十分祥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