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车籍己被法院裁定保全后,第三人以该车辆已于2个月前即购买为己有,且车和款均已交付完毕为由(有书面买车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请问:1.该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2.法院应以何种方式(通知,决定,裁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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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由于该车未办理过户登记,还是属于被告的财产,该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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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未办理合法的转让过户手续,虽签订了购车协议,其产权仍属原车辆所有人。 2、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第三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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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2,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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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成立,车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就没有公示力。 2、通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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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异议不能成立。我国法律规定,车辆的赠与与买卖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过户才能成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他们之间虽然签订了买车协议,但车辆没有过户,车子的所有权还是被告的。  法院应当作出查封该车的裁定,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对该车不予办理登记过户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