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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企业年金究竟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究竟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还是应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办,究竟属于国家强制还是属于企业自愿等等,这些都应当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否则企业年金制度就很难有长足的发展。对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有限制的市场运作和适度的政府调控,也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肯定。无论是政策扶持,还是投资管理,只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否则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2。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目前在企业年金建立和操作的过程中尚有许多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工资总额目前仍是一个不十分明确的概念,一律使用4%的比例而不考虑不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以及对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都很有可能造成企业年金制度参与职工的流失。从长远看,4%的比例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的好转而逐步提高。  3。建立良好的投资与管理机制。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福利保障计划,计划归集的基金归职工自己所有,职工应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政府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因此,良好的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在于强调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愈加注重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现行的三种组织运行模式,即“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管理”,都各有其利弊,就前两者而言总体上是弊大于利急需变革。除了社保机构的双重身份,大型企业自办往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因此,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时,应充分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逐步倡导信托管理模式,并且也不应当只限于单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