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结婚三年了,有一女孩,男方因有外遇,现在闹着离婚。他的父母都是50岁多一点,与孩子也没有分家,结婚的房子也是以他父亲的名字购买的。女儿自己的一点积蓄也被男方骗光了,现在可以说是身无分文。谁能告诉我,象她这种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我的女儿还能得到财产吗?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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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1)由于离婚的过错主要在于男方,所以离婚是可以要求赔偿。(此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不同的,是独立于夫妻财产之外的单独赔偿)2)关于房子,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是男方父亲,但如果女方提供了相应资金并有证据证明,可以要求得到补偿,甚至分割房产。3)又如果离婚之时,双方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生活有困难(比如没房子住),法院会相应的要求条件好的一方给予相应帮助(比如在其有条件的范围内暂时提供住房等)4)其他的共同财产可以分得相应份额,一般包括: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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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家庭财产 ,可以主张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因为是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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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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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有多少共同财产了。房子是不能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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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若是财产分割.都是平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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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在于男方,所以可以要求赔偿,记得还要他们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建议找个信誉好的律师所,维护你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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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财产分割上,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用于二人长期生活居住,那么女方是可以分到房子的一半的,二人共同的存款和其它有价证券及财物女方也有权分得一半。其次,如果你有男方有外遇的证据,是可能要求在男方在上述平分财产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