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月,我一个朋友因在某饭馆吃饭,采用记帐方式,暂不结帐。后来朋友走了,也没结帐。现在到了2005年底,饭馆找来了,拿出了当年的签字来找我(不是我签的字,是我朋友签的,他现在不想理这件事,还说他已经付了钱的,只是帐单忘了收回。),叫我帮忙追讨。请问这些帐单还有效吗?我好象记得法律上的诉讼时限对于构成人身伤害或租金一类的为一年,其它的均为两年,他现在时隔四年多再来找,我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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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诉讼的一般时效为两年。可以适用中断、终止的原则。 如果在这几年当中,饭店老板没有找欠债人还债或起诉的话,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但老板有起诉权,没有胜诉权。 如果在这几年当中,饭店老板找了欠债人还债或起诉到法院的话,可以适用诉讼中止或终断,此时,欠条就具有法律效力,但饭店老板必须提供已告之的证据。 还有,因为你不时此项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以你有权可以拒绝饭店老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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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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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帐单上应该没有还款日期时效从第一次要款日期计算,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