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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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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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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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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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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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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最早出现在欧美的法律文献中,是指为了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牺牲。在这里,"对价"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流通的权力,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目前来看,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权证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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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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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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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只要满足了逻辑上自由与自由让度和补偿的衡平性,就一定能设计出符合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价”因此被用来解决公共资源私人占有冲突博弈僵局状况下的效率发生,它也是在承认每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公平地分配发展责任的方法。在竞争性冲突状态下,除非某人让度自由,否则任何一方自由的状况不能获得改进;只要某人让度自由并及时获得自由的补偿,任何进一步的改进都不会使任何一方的自由状况变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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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最早出现在欧美的法律文献中,是指为了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牺牲。在这里,"对价"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流通的权力,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目前来看,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权证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