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名精神病患者,基本不能胜任工作,家里人又不管,往企业里推。国家又没有相关的政策,像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
热心网友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10条: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有病假工资/疾病救助费/医疗待遇/补充医疗保险的享受;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你说的具体情况不明。如果不怕武疯子装疯大打出手的话,单纯从法律而言,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想简单点的话,可以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哪怕补交一些社会保险,交由社会保险机构去照看只有好处没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