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全权委托在法律上是什么概念。 如果全权委托是否意味着放弃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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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是通俗的说法,但该说法并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从人们用该词语的意思来讲,就是接受全权委托的人,完全有权利代表他处理委托的事情.应该相当于法律上的特别授权. 但因为该说法授权不明,所以,被民事诉讼法认定为是属于约定不明,而只等同于一般授权. 所以,如果需要委托某人办理某事项,是全权委托,就应当写明全部委托事项以及手委托人的具体的权限.而不能简单的以全权称呼了之. 如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一般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有的特别加上: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过付款项. 如果是一般授权,则只有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的证据发表意见,而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以及任何的改变,必须是由委托人另行授权才可以. 所以,在需要授权的场合,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二字.应当用语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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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的提法并不科学,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委托实际上是《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并无“全权”、“部分”之说。而委托,并不意味着放弃自己应有的所有权利!那样的话,岂不是可以视为法律的空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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