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我主动找案件的承办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无财产,例如工作单位、工资收入、银行存款等?难道我是侦探吗?这不是由法院管的吗?我哪里有这么大的能耐啊!难道这是法律规定的吗?谁能给我指条明路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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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现在“执行难”是使法院普遍感到头疼的问题,如果申请人能主动提供一些线索,会加快有关执行工作。但申请人也不会因为不履行该项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确实不了解有关情况,也不会因此不执行,只是执行工作难度加大。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是比较有利的,随着中国收入的不断透明化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这种情况会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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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没有义务一定要给法院提供“工作单位、工资收入、银行存款等”资料,但为了执行起来顺利,有效果,主动向法院提供一些线索是必要的。当然,你也可以要求法院“自己去搞”,这也是合理的,但法院也有他自己的难处,案子多,人手少,经费不够....他给你执行不好还是你的损失.另外,因为你和被执行人既然在打官司,肯定对他(她)有一定了解,至少比法院对他(她)了角得多,这恐怕也是法院让你提供情况的原因.再有,比如说吧,你如果知道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得有存钱,银行肯定不会让你查帐,但法院就有权去查,并有权冻结帐户.但你知道(如果知道),又不愿意告诉法院,就于你不利了,是吧.所以,为了你自己的利益,当一当侦探也未尝不可.特别提示:我不是法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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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实是有这样的规定,但你可以给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由法院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