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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三、其他暂没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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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赊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按不少于5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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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没有新规定,我的感觉是按税法规定做最好,因为年底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比较方便,如果按财务制度做有时会和税务制度有冲突,年底还要做纳税调整,不方便,税务来查账就更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