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从10月1日起教育储蓄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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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办法》规定,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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