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做坏事的真是多不胜数,落网的也不计其数,在法律刑罚面前,真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还是老百姓调侃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希望听听大家的真实想法,越详细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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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中国法制建设状况和实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不过是诱导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手段罢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是有罪推断,是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问,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控方和检方须找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交待自己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就是诱导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至于是否就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关系,没有后台关系和势利,即使坦白了也一样是从严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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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过去鼓励当事人主动配合政府工作的基本政策,用了很长时间.现在有些不合适了,因为当事人无义务证明自己有责任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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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三句话千万不能相信: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2、税收来自于民,用之于民。3、人民警察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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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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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或者叫不严肃,法律岂能想宽就宽、想严就严!那不成松紧带了吗?如果真是这样,哪能没空子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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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坦白也从严,抗拒更从严.但是你如果有后台,或者说没有后台但有钱则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并不是旧社会才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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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事实的认定情况决定的。 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是不是政府的欺骗行为?!一、引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项历史悠久的刑事政策,从解放之初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领域一直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改变常规,将审讯室、看押室内的八字方针粉刷掉并用其它标语取而代之,各方面人士便一涌而上,相继对沿用多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展开口诛笔伐。然而,这些“痛打落水狗”的评论对其涵义的理解往往是有失偏颇的。二、八字方针何以被摈弃打开电脑,在因特网上搜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会看见绝大多数文章对其被摈弃持肯定赞许的态度,他们的理由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点:1、八字方针与法律以及法律的精神相违背:(1)实体上的不合法: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2)程序上的不合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背后,其实就是“有罪推定”原则: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须老实招供,否则便是抗拒,就得从严惩处。这与现在司法文明所倡导的“无罪推定”是南辕北辙的。“坦白”与“抗拒”都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的意思主张,也就是把每个犯罪嫌疑人潜规则里设定为“罪犯”,而现代司法文明是主张“无罪推定”的,是把嫌疑人假定为无罪的基础上推理、判定。2、八字方针漠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相矛盾。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3、实际案件中,坦白并不一定都从宽,抗拒也并不一定都从严了,所以是误导,是诱供和精神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坦白”却没有“从宽”,“抗拒”也并非“从严”的个案。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所以,“坦白从宽”是“诱供”,“抗拒从严”是“精神逼供”。4、八字方针是导致重视口头证据轻视实物证据、刑讯逼供以及一系列问题的罪魁祸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可能导致的一个可怕后果,就是促使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口供,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生“抗拒”不说的情形,就会诱发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所以成为“司法毒瘤”,久禁不止?皆与强迫“坦白”,勒索“口供”有关。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高压态势下,人权缺位无法避免。人一旦涉嫌刑事案成了讯问对象,就要过“坦白关”,“铁嘴铜牙”也要屈服于“大刑伺候”,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了三、对以上误解的澄清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现行法律及法律的精神并不违背,是相符的。(1)实体方面:对犯罪人的刑罚是依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不仅仅只有犯罪行为本身才对社会有危害,事后的认罪态度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与刑法中明文规定的自首、立功一样,“坦白”和“抗拒”作为认罪的态度对量刑轻重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无可非议。当然,有所不同的是,后者是种酌定情节,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并不能说它就不重要甚至没必要,相反,要实现法治,需要法律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这就要求法律规定的精细、量化、有过渡。作为酌定情节的认罪态度正是提供了这样一个量刑操作上的过渡,所以是法定情节的必要且有益的补充。可见,以实体法作为参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没有任何不妥。(2)程序方面:在侦查过程中事先在逻辑上假定某人有罪进而展开调查并不能称之为“有罪推定”,而应该称之为“有罪假定”更加合适。从某种意义上讲,逻辑上假定某人有罪正是刑事程序展开的起点,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基本假设,侦查将变成无源之水。进而我们发这与主要针对审判阶段而言的“无罪推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当否认甚至是诋毁“有罪假定”的存在。举个最形象的例子,如果你否定“有罪假定”,岂不是因为“嫌疑”二字带有“有罪”色彩就连“犯罪嫌疑人”的称呼都要否定?那么,试问侦查工作将如何展开呢?因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无罪推定”是不冲突的,在程序上也是站得住脚的。2、单就文字意思来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是义务而恰恰是一种权利的表述。仅从字面意义上对八字方针进行剖析,会发现它表述的其实是一项权利,一项选择权,一项非排他性的权利。对被告知者来说,其意思是,“你可以坦白,说出你的罪行,这样法律将会对你适当从宽处罚;当然,你也可以抗拒,什么也不说,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你的罪行的话,将依法对你从重处罚”。这段理解中的两个“可以”充分反映出它是一项选择的权利,语气是婉转和宽容的,十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没有丝毫的排他性和强迫,怎么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14条规定的“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相矛盾呢?因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言辞本身其实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充分尊重的,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的规定并不矛盾。3、在实际案件中,的确存在坦白没有从宽、抗拒没有从严的个案,但并不能因此就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导,是诱供和精神逼供。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坦白没有从宽抗拒没有从严的事实:第一,对于原则性的规定来说,一定限度内的例外是被允许存在的,因为现实的情况是复杂的,有原则必有例外,这是客观事物的共性;第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种讯问技巧,在侦查人员运用它的时候的确可能把握不住“度”而演变成诱供或精神逼供,但这只是将其误用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讯问技巧本身。因此,仅仅根据某些例外和误用的存在就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误导、诱供和精神逼供是武断的。4、真正导致重视口头证据轻视实物证据、刑讯逼供等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不在于八字方针本身,而在于人以及制度。前面已经阐述过,仅从字面意义来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种权利。而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这个口号则可能会被错误地理解,导致侦查人员重视口头证据轻视实物证据,使之变成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恶化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悖论乃至刑讯逼供惨剧的发生。但是,纵观这一切的问题,口号本来是好的,只是被人给念歪了,所以症结并不在于这个口号自身,而在于运用它的人及其所身处的制度环境。设想,就算是今天摈弃了八字方针,如果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没有大幅度的提高、制度没有进一步的完善,新的政策、原则、口号或标语仍然会有被误用的危险。所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是导致刑讯逼供等问题的根本原因。5、小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与现行法律及法律的精神都是相符合的。单就字面意思来剖析,它表述的内容实际上是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至于在实践中被误解以至运用中产生的偏差和歪曲,这些都不足以说明其自身有任何的不合理性而应当被摈弃。当然,笔者也并非认为八字方针就是无懈可击的。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它容易引起误解从而与诸如刑讯逼供之类的现象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但是这个问题应该辨证的看。第一、刑讯逼供这类现象的症结不在这句口号,而在于司法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其所身处的制度环境。如果这些状况没有明显的改观,仅仅撤消或改变一句口号,对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是无济于事的。没有认识到实质性的方面,新的口号也会难逃“替罪羊”的命运。举个极端点的例子,即使是沉默权,也可能会被误解、歪曲和误用演变成“你不能说”的“沉默”义务,甚至“刑讯逼‘默’”。也许看起来很幼稚,但这样的担忧却是发人深省的、真切的。第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持否定态度的人大多是推荐“沉默权”取而代之。我不否认“沉默权”是一个很好的事物,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变革总是不好的,除非通过变革可以达到更好的状况。需要扪心自问的是,用“沉默权”代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定会比现状好吗?且不说在已经采用“沉默权”的国家也因其理念置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而颇具争议,就仅中国的现状来说,如果硬是要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新的大大小小的问题将会在所难免,这会使变革的成本很高,同时前面也阐述过,实际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并不是许多问题的症结,改变它无济于事,至少是收效甚微的,所以,如此不经济的变革将不会在整体上把社会引向更好的状况。四、超越争论从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看,理论上的论述对人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影响。有理论作为支撑,人们的行为可能会更自信,但是人的行为的动力并不是来自正当化,而是来自对于某种利益的追逐。所以,在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围攻中,有那么一些人处于追风心理,仿佛外国都有“沉默权”,有“米兰达法则”,而中国还在用八字方针显得太落伍,因此坚决要与后者决裂,他们没有看见,也许根本就是视而不见国外也有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类似的“辩诉交易”。对于改革时代的中国法律人来说,更多的时候需要的是冷静,因为改革不是娱乐,需要在众人一涌而上的时候从容不迫地冷静下来思考与反思。事实上,当初率先粉刷掉审讯室墙上八字方针的武汉市青山区**局开始是很低调的。的确,冷静下来,多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为了论证而论证,做这样无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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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