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应B公司要求开立一份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 :“数量为1万吨、3-7月份(即3、4、5、6、7月每月起运一批)分批装船,每月装运2000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3-5月份,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6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遭台风袭击,第四批货物延迟至7月8日才装船运出。当卖方凭7月8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拒绝。请问:1。本案中,银行的两次拒付是否正确?为什么?2。卖方是否有权收回货款?如有,该怎么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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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的两次拒付是正确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信用证下,是单据买卖,银行只需要根据UCP500,即《跟单信用政统一惯例》来办理,议付行议付信用证下的货款的唯一条件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否则,议付行有权拒绝付款,并可以要求信用证受益人完善单证后再议付(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本案中,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明显与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不符,因此,银行可以拒付。2、在《跟单信用政统一惯例》并没有规定受益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银行要付款的明文规定,而银行之受《跟单信用政统一惯例》的约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议付行议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后,其还要向开证行或者付款行或者保兑行要求偿付其议付的货款,其能够得到偿付的条件还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因此,议付行不会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单证而付出货款。3、对卖方的救济方法。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卖方也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想有效的获得议付行的议付,其应该要求买方A公司修改信用证,只有在修改信用证之后才重新装船,这样就不会被银行拒付。对卖方来说,其又可以依据“不可抗力”而不用支付违约金。4、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已经无法从银行收回信用证下的货款。但其可以要求卖方A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比如汇付、托收,也可以要求重新开证。如果A不允(估计A会以此为条件要求降价,毕竟货已发出,又在他国),反正此时卖方仍持有货物项下的提单,也就是说并没有尚失货权,其完全可以再找买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处分此批货物。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的损失的。如果你对我的回答比较满意,希望你能到“本周推荐用户”(法律栏目右下角)支持俺一下,谢谢!如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发qshj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