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机关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养殖户放高利贷(月息6%),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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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私人借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之间一般的借贷关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即我们平常所说的高利贷,法律却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是个人以名义将乡政府贷给养殖户的款项收取高息,是严重违纪行为,要受到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还涉嫌贪污犯罪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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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属于无效,不予保护; 另外,以放高利贷方式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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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