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前辈,如果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到公司投产以后是不是分情况把原来的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记入制造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啊
热心网友
1楼是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没问题。有问题的是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性,要不怎么会有税务会计呢?
热心网友
回答如下: 财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的长期待摊费用要到投产期间摊销的是指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具体内容见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中按规定不能摊入资产价值的部分利息.因此,只有该"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制度规定:自投产之日起可以在不少于5年时间内摊入当期损益中(进"管理费用----递延资产摊销"科目).楼上网友主张一次性摊销后,再在计算所得税时调整,我认为:1.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2.摊入后,年终计税时又调整,比较繁琐,财务上没有必要这样处理.
热心网友
会计处理:在投产后的当月计入当月损益,就是你说的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纳税调整:年末根据税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做账务处理。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分五年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