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风月无边”的问题,想到在对带息票据的会计实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可是,在计算票据贴现时,贴现的天数是指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减1。为什么,同一会计处理,不同的计算方法?我知道后者是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依据,那难道前者不是金融业务吗?为什么存在不公平?也是霸王条约?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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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的好。我对这个问题是这样看的:首先肯定的是,金融业务中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在此不一一举例,我想大家生活中都有遇到。第二,言归正传,说票据360天的问题,我仔细想了下这个问题,觉得按360计算对持票者来说并无损害。应收票据到期值=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无息票据为票面金额)这个利率如果是按年或月计算的,那么360天还是365天均无影响利率如果是按天计算的,那么日利率就=年利率/360,可是如果按日利率计算的话,上面公式中“期限”也就要相应按实际天数计算,这样持票者在利息上是不会损失的。在向银行贴现票据时,票据持有天数和贴现天数都是实际天数,360还是365天对持票者来说是一样的。第三,从银行角度看,关键是贴现率这个重要指标是如何确定的,以360天作分母客观上说银行可以比以365天作分母获得额外利息。(但注意上面讲的,持票人获取利息也是按360作分母算的哦)。关于贴现率人民银行有一个指导最低限制,各银行可以自行上浮(是否封顶不太清楚),银行其实可以从贴现率的确定来获取收益,在银行占主导下,贴现率高持票人有时也不得不选择。第四,引申到另一个问题,现在商业环境里个人认为最好的模式是“双赢”,其次是“不损人利己”,再次是“损人利己”,当然也有人干“损人不利己”的事。我觉得票据360天这个问题可以归属到“不损人利己”或者归属到新范围“不损人不利己”。以上仅是个人的粗浅看法,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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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银行利率计算的问题和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国家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对外公布利率如是年利率则用%表示,如是月利率则用‰表示,如是日利率则用万分之几表示。年利率除以12是月利率,年利率除以360是日利率,月利率除以30是日利率。“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并不是为了计算方便,出于银行业监管的需要;银行计算利息采用的公式为:利息=本金x期限x利率通常以计积数方法计算利息:利息=本金x天数x年利率/360(本金x天数称为积数)说明:天数为贷款实际天数:从贷款当天(起息日)开始计算至贷款到期的前一天,到期日不计算利息(计头不计尾)。二、票据贴现一般不超过半年,属于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当然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实有天数计算利息;三、金融业务的范围很广,中间业务就有很多种,在如何计算收益的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以上意见请会计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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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回事,一个是银行的资产业务,一个是利率会计计算方法的规定,后一依据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换一个角度说,外汇有买入和卖出价的不同。所以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所以说二者即便都是金融业务,也是性质上的不同,存款也是金融业务,难道也归于一起?也谈不上霸王的问题。供专业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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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的都是理论上东西,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在计算贴现天数时,通常都会加上3天的异地汇划期,这还不算,如果票据到期日是周六还得加2天,周日加1天,到期日如果是五一或者十一那就更惨了,得加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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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与水准!E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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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题多了,到银行取款,先让你排号,坐着等,凭什么呀。我就不排,他就不给我取,怎么办? 排号呀。这你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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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为例:4月15日出票60天到期,到期日为(算头不算尾)(30-15+1)+31+13=6月13日4月30日贴现,贴现天数:1+31+13=45天看公式:贴现收入=到期值-贴现利息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日数也就是说贴现当天的利息不给了。那我来修改一下我的想法,关于这个问题楼下可以再继续探讨,一定要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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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这个就算是什么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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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对!银行中有很多霸王条约,有的甚至显失公平。银行对发布的金融业务的处理方法、收费、服务等通常都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现在银行出台某项增加其自身收益的业务,通常会惯以什么“国际金融惯例”,然而很多对客户有利的“国际金融惯例”银行却很少会采纳。也许外资银行的逐渐增加和日益壮大,金融业务的竞争和国外金融的经验和长处的进入,会慢慢推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