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孕妇的“三期”是怎么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怎么区分?如果单位要解除合同,工资补助怎么算?是百分之百,还是多少,需补助的方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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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现行规定所含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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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三期”是指孕期(怀孕到生产)、产期(妊娠28周到产后的一周)、哺乳期(生产后的一年内)。 孕妇在“三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多胞胎、难产的,单位应多给15天的产假;若是晚育的,单位应多给30天的产假,并给予其配偶10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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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从怀孕开始到生产; 哺乳期,从生产开始6个月内; 产期是指妊娠28周至产后一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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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为产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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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分别指:孕期(怀孕到生产)、产期(妊娠28周到产后的一周)哺乳期(生产后的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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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从开始怀孕算起,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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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从怀孕开始到生产哺乳期,从生产开始半年内围产期是指妊娠28周至产后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