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了一个市场,与经营户签合同时有一条:“为了将市场办活,经营业主在市场内不要关门停业或请假歇业,如果有连续关门停止营业五天的,市场主办方书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营业的,市场主办方为了市场的发展,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处理,不再给经营业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现在就有一户:已交了一年的租金,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搬到其他市场去了,现在却将卖场门(玻璃的)锁上,房内只堆了一些破烂东西,一副衰败的景象,并在玻璃门内贴上了告知其去向的通知,给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我们通知他,让他将门打开,他说:房租已交到了年底,我无权干涉他将房间做何用途。并拒交房间钥匙,如我将锁打开,他将报警。各位,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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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法制社会!你可已起诉他.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他违背合同一分钱也不退强行把他清退!但要公安执法部门办.你办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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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市场办活,经营业主在市场内不要关门停业或请假歇业,如果有连续关门停止营业五天的,市场主办方书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营业的,市场主办方为了市场的发展,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处理,不再给经营业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 以上是不合理的条款,是可以撤消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将没有到期限的房租退还人家,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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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被涮了。我同学新建了一个专业市场,就使用了这种方法:将一个老的专业市场的一个较大的经营户引进,并让他使用了如此这般的方法,条件是免其半年的租金。结果那个老市场里的经营户大半都跟着这个经营户入住了我同学的市场。现在,那个老市场濒临关门,新市场气象万新。我说了这麽多是想提醒你,不要对这个经营户心慈手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不知你的情况是怎样的,我总有相同的感觉。在通知对方后,如果他还是这么不容商量的话,为了市场今后的发展,首先叫上三个以上的人,做见证(最好有一位律师在场),砸锁后,一一清点房内物品,标注上物品的名称、数量、好坏、新旧程度等等,让见证人签字画押并妥善保管好物品,以备以后与对方打官司。先清理此经营户,引进新人,让市场“衰败的景象”消除!然后再来全身心的投入到应对此经营户的问题上来!不知我的意见对你是否有帮助?做市场太难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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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为了将市场办活,经营业主在市场内不要关门停业或请假歇业,如果有连续关门停止营业五天的,市场主办方书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营业的,市场主办方为了市场的发展,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处理,不再给经营业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这一条就是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这条不会产生歧义,而且根据他的抗辩理由(房租已交到了年底,我无权干涉他将房间做何用途)他对此条也没有歧义,所以,即使是格式条款也是有效的。他违反了合同约定条款,你就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通知他解除合同。〈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有效期为一年。不受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延长,也就是说自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开始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超期失效。此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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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处理,不再给经营业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这样的条款你认为合理吗?我认为最可行的是解除合同,你收回房子,退回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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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述的合同内容是属于格式条款:一方为重复使用而拟订,拟订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格式条款的定义,这在法庭上是无效的,你要解决问题我觉的最好是和对方协商,你给他退一部分房租,收回房子这样从长远来看还是你有利,起诉是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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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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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希望有识之士回答。我也想学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