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某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主要经营产品涉及影碟机、数码家庭影院、数码播放器等数码电子产品。2005年6月份,应集团公司的举报,我公司仓库价值20余万元的货物被合肥市新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理由是涉嫌商标侵权。截至今日三个月过去了,仓库的货物一直被工商部门以处理进行中为由查封着,我公司也因此经营中断,无论从声誉上还是经济上都造成极大的损失!参股合作之初,集团公司曾给我们过一份《申明》(详见附件),并且收取了我们的品牌管理服务费,有收条可以为证。当时由于集团某些领导一直借故拖延,授权许系列文书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签订。但是,今年六月份集团就是以此为由要求工商部门对我们进行查封。附件:1.集团公司出具的《申明》申 明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成立,股东分别为自然人陈缸青与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注:该公司为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股企业)。经过商议,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荣事达”牌影碟机、功放机、音箱产品,并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签定商标许可合同(编号:RSD-SHMKJ)、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编号:RSD-SHMKJ)并出具授权书(使用期限为: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原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汇元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陈缸青投资企业)签定的《商标授权经营许可合同》(备注:2004年2月6日签定)及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备注:出具日期为2004年2月1日)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终止,在此前由绍兴汇元电器有限公司投放市场的荣事达产品售后服务义务由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特此申明!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汇元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日期:2004年6月1日 日期:2004年6月1日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04年6月1日2.集团公司出具的《收据》今收到合肥荣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品牌管理服务费壹拾万元整(¥100000)。此据!收款人: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00四年七月六日经办:刘新华(备注: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荣事达集团参股企业,集团公司授权改公司代表集团对新成立的七家新公司进行管理。刘新华是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请问:1.出具了申明,并且收取了品牌管理服务费(并且申明在前,收款在后)算不算事实的授权?2.在有《申明》,并且已经交纳品牌管理服务费的基础上,没有授权文书即使用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不是商标侵权?3.集团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是不是已经违法?4.我们该怎么办?
热心网友
这个问题我已经在6月19日做了回答(被采纳)。1、它虽然没有与你签订协议,但已经收取了你的“品牌管理服务费”,这在实际操作上是认可,应当视为许可或授权。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许可应当签订许可合同,并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备案就行。以本人的理解: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国家商标的备案,不应当是必需的要件,即使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条款,但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此是没有罚则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解释,法无依据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何况你们是在“经过许可的”(它们收取了品牌管理服务费),因此是不存在商标侵权的情形。就是工商部门以你不能提供《商标许可合同》为由,对你实施处罚,那么你同样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许可公司”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3、我个人认为:工商局是没有违法的,只是集团公司在搞鬼而已。我本人也是工商人员,对于投诉或举报的问题,我也会依据职责去依法查封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但查封的前提是,必须由举报人出示担保材料,万一出现查错了,我们也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由举报人承担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假如对于投诉或举报的问题我们不去查,就要承担“不作为”责任,因此,我想工商局是没有违法责任的。4、我个人认为:集团公司是违法的,即使不违法,它也应当承当合同违约责任。5、我希望你能耐心等待一下看看结果,因为工商部门在办理违法案件的基本期限是两个月,因案件需要延长的,要经过局长批准后再延期一个月,还需延长期限的就必须经过省级工商局才行,象你的这个案件是不会超过三个月的,否则工商部门就要承担程序违法的责任。所以,你最好是耐心的等一下,待结果得出后,你再依据结果来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投诉、起诉、申请赔偿等。我也相信工商部门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的。
热心网友
提起行政复议,找律师但尽量不要打官事行政官事很难打。
热心网友
难以想象的问题。问题1,申明不是对授权人使用的,而是一种公开的通告。但是收取了品牌管理费可以视为是事实的授权。问题2,没有授权书就不能使用其注册商标,问题3,集团公司有违约嫌疑,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摸棱两可。问题4,我看你们还是抓紧时间请专业律师来打官司吧。在这里解决这种问题是不是太儿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