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及广大的网友,你们好!本人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需要大家的点评与答复(见附件)请看完附件后解答本人所提出的疑问好吗,(请放心,附件没有病毒,因版面字数有限,请见谅!)谢谢各位好心人!1、在此案中不具备西医资格的却使用西医药物,是否已经构成违法?2、如果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话,医疗鉴定是否可以做为法庭采信的证据?3、医疗鉴定中有为其辩解之词,(例如:“其执业范围为中医,对该患者的诊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专家分析以他行医数十年的经验,以及经过多次注射知识的常规培训,该人具备了常用药物注射使用技术。”)这样不负责任的辩解是否可以做为:“其死亡原因与该医生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呢?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将此鉴定结论推翻?3、通常来说做鉴定一般都有“老子鉴儿子”的说法,在此鉴定中有很多不符合常规的,用于为该医生逃避责任的用语,这是否构成意义上的“鉴定嫌疑”?4、地方卫生局提供的注射培训材料及医学会所出的鉴定中都有为其开脱之词,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凡是经过培训了的医生都可以超范围执业而都不构成非法行医呢?5、如果地方卫生局及医学会置国家的法令法规不顾而以培训过的医生就可以超范围执业,那么医生、医学会及地方卫生局三者之间是否可以认为存在有什么利益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关系呢?本人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投诉地方卫生局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视国家法律而不顾,包庇和为其开脱,有纵涌此畸形现象的行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视死者白死,严重的渎职!以上问题请各位专家及网友解答,本人诚挚的感谢!好人一生平安!
热心网友
首先,这个是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在犯罪主体上明确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样本罪客观要件的“非法行医”也就相应的限制为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所从事的医疗行为,即其行医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医生执业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因而,判断非法行医罪中“非法行医”的非法性依据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的国家法律规定。不是在行医主体资格上违法,而是在其他方面违反行医规定,不作为非法行医罪处罚。 其次,他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至于鉴定结论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热心网友
应该去律师事物所,详细询问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