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4日20时50分,死者(男,51岁)因身体不适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重庆市万州区一个体诊所就医,仅持有中医资格证书的医生(也为该诊所负责人)为死者注射了2ML*2支氨基比林,药物注射后,死者出现咽喉不适,并出现休克症状,该医生却以掐人中,掐虎口,喂葡萄糖液的中医手法“施救”。期间5-6分钟的抢救时间被该庸医白白的浪费,造成该患者在抢救时间内未得到有效的施救而死亡。 事发后,个体诊所把尸体存放殡仪馆,死者家属数次找该医生协商尸体处理和赔偿事项,但其避而不见。在法院的干预下,直至2004年3月8日,死者才得以火化。死者家属在悲愤和无望中于2004年春节前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3月1日,该医生却向法院提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此鉴定结论令死者家属大为震惊,据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显不公正。该医生持有的是中医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西医执业资格,该诊所执业范围也是中医内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中的鉴定说明专门为此进行了辩解:“其执业范围为中医,对该患者的诊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专家分析以他行医数十年的经验,以及经过多次注射知识的常规培训,该人具备了常用药物注射使用技术。” 据专业人士称,稍具医学及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不具备西医执业资格,也无输液许可证,并且超剂量用药(99年部颁成人用药剂量为2ML,却使用了4ML),以及缺乏抢救设施和措施,才造成患者的死亡,这是系列因果关系。但鉴定说明中也为该医生进行了辩解:“病人体形高大,根据病人身高体重,使用的剂量仍在可实施的范围。”实际上死者身高仅1.65米,体重130多斤,属中等身材。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提供的病理解剖书及重庆市万州区医学会医疗鉴定办公室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中均认定死者属特殊过敏体质,其死亡原因与该医生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明显存在偏袒该医生的倾向。这份“科学依据”里的”黑洞“让人心寒,视人命如草芥,竟让死者白死,让该行医者逃脱责任。 因字数有限,后续还有更多的疑点需要各位网友及各位专家点评,并帮助本人推翻其鉴定结论。尸体解剖时,死者的各个死者死的非常的冤枉,本人立志为死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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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拿到证据,有了证据,你才有为死者讨回公道的武器。精神可嘉!勇气可嘉!!义气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