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开始起诉时就已经主张误工费及陪护费了,并已提供了日工资证明,可法院对此请求却不予支持,判决书中说:“原告要求的本人及其护理人员误工费一节,其只提交了每月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而未出具休息期间其实际收入是否减少之证明,故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可是在判决前法院已到原告打工的个体企业察看了住院期间及前后月份的工资单,中毒住院月份的工资已明显少了那么多,怎么证据还不够呢?我只觉得被告和法官的关系太密切了,庭审结束我们走时她们还有说有笑地聊呢!尊敬的法律专家,您能高诉我在上诉时还需不需要并可不可以再提供什么休息期间实际收入是否减少之证明呢?如果维持原判,诉讼费是不又是由我们承担呢?谢谢!还有:判决书上的日期是8月5日,而法官打电话告诉我们去取 判决书的时间是8月22日下午,那么15日内上诉期限是按22日算起吗?
热心网友
人家法院判决书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你要提醒法官,劳动争议案件是举证倒置,原告提出被告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上诉时限应该自你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次日起算,十五日内为上诉期限。法院不论几审,其诉讼费都是谁败诉谁付款。部分败诉按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