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求业主在供热须知上签了名字,有合同效应吗?

热心网友

这个问题很难一概而论。供热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所以这个须知是不是合同取决于它是不是有了供热合同所有的必备和主要条款。比如是不是有供热方连续供热义务以及维修义务的规定,是不是有关于消费者用热的安全义务以及交费义务。如果这些主要条款都有了,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合同,你的签字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这些都没有可能就只是告示性质的文本。

热心网友

不是合同,供热合同应该是针对每一个业主单独签订的格式合同或者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格式合同。须知只是通知的意思,即变更合同的邀约,签字也无效。如果真要变更合同,就要履行正式程序。

热心网友

可以作为合同的部分组成。

热心网友

关键是看供热合同中有没有条款注明《供热须知》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或是作为合同的附件存在,并注明附件的效力与其他条款的效力同。只有这样,《供热须知》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否则,不具有合同的效力。这就如同你购买了对方的电器,而对方给你使用说明书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