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变砖头!!我是一名在广州打工的女孩.前不久我替一个老乡买了价值近四千元的手机和其他物品通过广州东湖邮局寄回浙江,当时也是由东湖邮局工作人员亲自包装的.可是等他收到的时候,包裹包装严实,打开之后,贵重的手机和耳机已经不翼而飞,手机的说明书和其他的物品却还在,填补手机的竟是两块砖头!!当时投递员也出了证明收到的是砖头.事发后,邮局承诺一个星期内给予答复,现在两个礼拜都过去了,却迟迟没有合理的解释更不用说是赔偿了.对于所寄的物品我没有投保,快递单上说明"没投保物品丢失邮局概不负责."但是,现在的情况既不是丢失也不是短少,而是被人调包了,这分明是诈骗行为!!!邮局是国家非常重要的部门,现在竟然出现这么严重的诈骗行为,还不及时处理.真不知道我们老百姓还能相信谁?????试问丢失和短少=调包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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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邮局对你寄送的手机已经出具了收到手机的凭证,那证明邮局已经承诺了将邮件送至你需要寄送的人手中,并保证物品其不受损坏或丢失,如果在邮寄过程中发生了手机被调包的情况,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下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邮政局应当对手机被调包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邮局不予以答复,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邮局以未投保为由拒绝赔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不被承认。至于手机被调包成砖头,也是邮寄物品丢失的一种现象。如果是投递员写凭证时利用你的不仔细而出具了收到砖头的凭证,那是投递员的个人行为,其个人有非法占有你手机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诈骗行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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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邮政法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的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所以,根据你的说法,你邮寄的包裹属于平常邮件,的确不能直接根据法律来要求邮局赔偿。但是,价值4000多元的贵重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这些中转环节的相关人员有很大嫌疑,你可以向当地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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