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5日,某县水务局向本县大柳巷船闸管理所下达《水行政征收决定书》,称船闸占用老淮河管理范围内水土面积3500平方米,2004年应交纳占用费21000元,2005年上半年应交纳10500元,依据是《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该船闸由县水利部门建设,1972年建成后由县政府移交给交通部门管理。 请法律工作者或水利执法工作者指点,作为交通部门该如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