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们: 我叫杨东光,2004年10月-12月我为贵州易时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做题目编辑。工作是每月月底将3000条题目以电子邮件发给对方,并提供1500元的发票寄给对方。 按照合同上说的贵州方面应在每个月的15号之前将题目编辑费1500元付给我,逾期则按日计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到现在贵州方面只付了10月份的工资,11月和12月的拖欠快半年了。数月里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均不能如愿。 4月初打经手人胡健手机说发票已交给公司财务部门了,后来打公司电话说胡健辞职了,再打胡健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春节前到4月中旬打公司老板罗总手机说是已催公司办理,之后再打老板手机也是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再打公司电话查问各级主管都不在,是有意回避还是推卸责任?因为经手人胡健已辞职找又找不到公司就不管了,太不讲道理了! 现在贵州易时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欠我两个月工资3000元加上滞纳金共计4084.5元,这还不包括寄发票的特快专递费上网费和电话费。 闻贵州易时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老总欲在北京发展文化传播方面的事业,可怜我辛苦了数月,常常通宵达旦查资料编题目打文稿,却得不到应有的成果……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21号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大楼9层公司电话:0851- 网址: E-mail:1@ 老板手机:1 88胡健手机:1 47 小灵通:0851- 经商讨贵州易时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付给我一半工资,即1500元。做为弱者,也只能接受这一现实,尽管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按照他们所说是我违约了,原因是题目质量不佳:一是没有趣味性;二是没有区分难易。当问及滞纳金时,回答说合同上写的不得“无故”拖欠。都拖了快半年了,还说不是故意的!请问他们这么做是否公平合理?
热心网友
你们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劳务合同一般来说不受的保护.劳动合同是要受保护的.劳务合同一般来说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而且合同是你和单位签的,你所说的经手人辞职或者是不辞职和你没有多大的关系. 按照合同上说的贵州方面应在每个月的15号之前将题目编辑费1500元付给你,逾期则按日计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有一个问题你在上面的讲述中没有讲清楚,就是你们对你所完成工作的要求.一般来说你只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完成就可以了.他单方面认为没有趣味性,没有难易区分是很难成立的,他必须为他的主张提出证据. 所以他们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热心网友
我觉得你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关系,不是劳动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的纠纷,因此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告他们违约,要求补齐劳务费和滞纳金。
热心网友
你所谈到的问题,属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天),你的问题已超过仲裁时效。但由于你始终在向对方追讨,而对方同意且以支付欠你工资一半的1500元(对方不付及少付的理由不成立),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为时效中断,即从对方支付你1500元钱那天起,你因对方只支付拖欠工资的一半,而产生新的争议,你又获得了60天宝贵的申诉时间。建议你立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贵州易时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1、补发拖欠的1500元工资;2、支付滞纳金1084.5元;3、支付拖欠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