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异地的B以平信方式发出要约要约中为B规定了15天的承诺期限,2小时后,A改变计划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B发出通知取消要约。该通知先于要约到达B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A可以撤回要约因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2、该要约仍然有效因为要约中规定了了承诺期限;3、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撤消了要约;4、要约是否有效取决于B是否承诺。此题对于在合同法的17、18、19条的规定有些不明白。请指教。
热心网友
根据合同原理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但不可撤销的要约同样在要约每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当撤回要约的同知必先发要约提前到达十撤回是有效的。 由于立法体例的不同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