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在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结果与老板发生争吵,老板遂说当月工资不发(当月已经工作20多天),女和其男友很气愤,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补发该月实际工作日工资;2.补发以前扣除的两月工资,该女说,被告答应从5月起每月加500元工资,但是从7月才开始加。所以其要求补发5月到7月的工资1000元。3.工作11个月以来的加班工资。说是大量要求加班,因此补发加班工资。老板是我的朋友,她想问问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对策。本来像第一项是有理由扣她的工资,因为她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当是补偿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但是第二项是不是应该由对方拿出证据证明确有此协议?或是以过45天时效为抗辩?对方在第三项中索赔的数额惊人。有没有什么办法抗辩呢?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实一般的小公司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来证明确实有过加班呢?一般像这种加班都是没有记录的,那她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加班呢?还有,因为对方的户口是农村户口,所以她本人也不愿意上保险,因此当时约定公司多给其发500元,公司不给上保险。但是现在她又拿出这个事情来主张,这该怎么处理呢?
热心网友
你说的问题有点散乱,按顺序回答如下:1、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应视为擅自离职,属严重违约行为。一般劳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处理都有明确约定,假如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违约责任惩罚条款,那么扣发工资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但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补发前两月扣除各500元工资问题,申诉人(该女)的依据是什么?是文字规定(规章制度中按工作年限或者根据业绩即时奖励)还是口头约定?没有证据仲裁委是不会支持的。3、加班是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如何支付、何时支付成为很多劳动争议的焦点。至于究竟加没加班?加了多少时间的班?可能因为没有记录不那么直观,但有加班应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应按照国家对加班费支付的相关规定,补发适当的加班工资。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天(从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不是你所谓的45天),因此,公司只需补发该女离职前两个月的加班工资。4、有关投保问题,对该女要求补缴保险的主张,公司需拿出基于该女不愿意上保险,公司与之达成的多发500元钱,用于保险补偿的证据来,以证明该女的主张是无理的。纵上,针对该女的申诉请求,公司应该逐一分析,找出相关证据,参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应该有较好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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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 坚决反对 支持那一方 那一方有利我支持那一方 但我要从中提取20%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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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已经答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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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有合同,但是双方并没有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