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民营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后产生了一个所有优质资产集中的新公司,新公司带走了原高层,专利,生产车间,技术员,余下职工关系全部在原公司。新公司产生的同时将部分职工待岗只支付最低生活保障,余下员工继续生产。新公司成立两年之后,原公司的营业期限满即停业,那部分待岗的员工劳动合同自动中止,没被待岗的新公司方面称可到新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也依法对已经待岗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补偿金严重缩水,并非法规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被偷梁换柱成待岗金。本身未经协商的待岗制度就已经违法[公司方面没有就此与员工签订协议],现待岗金又被等同于平日工资。现在能不能就此提出诉讼要求将待岗之前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付清待岗期间的合理所得。有没有法律可依??
热心网友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关键是还涉及到了一个原公司与新公司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两个公司是不是在法律上有个承继的关系;同时,劳动法也并没有对待岗问题作出回答,如果是待岗,那就是还没有解除雇佣关系,只不过是由于没有生产任务而在等待任务而已,那么,对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适用解除劳动关系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只怕也是个问题。如果劳动者是待岗两年,实际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就是待岗期间的工资,因为你们是在待岗2年后才解除的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实际拿到的就是待岗工资。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实际上待岗的情况就是公司还是雇佣你,但是不需要劳动者工作,而发放较低的工资,建议你具体说明一下公司的具体情况,比如原公司与新公司的性质,以及公司的具体做法等,如果原公司与新公司在法律关系上是两个主体,那么在这个劳动纠纷中就涉及到三个当事人,是很麻烦的,真要是仲裁也不一定对劳动者有利,因为劳动者是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说不定对方会提出新公司没有义务解决原公司的劳动纠纷而只能吸纳一部分原公司的劳动人员,但原公司又没有支付能力的问题,万一原公司再一申请破产,那连最起码的经济补偿金说不定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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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体制改革导致大批人员下岗、失业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非你我个人所能扭转的。但就原公司在解除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标准采用待岗工资(应采用单位平均工资),是违反法律的。你们可要求单位纠正错误做法,按国家规定予以补齐。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以及补发待岗期间的合理所得。由于劳动争议仲裁(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有60天的时效限制,因此,一定要注意及时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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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有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办法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