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案!......... 甲乙公司因为债务纠纷诉诸法院,甲公司(原告)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余额20万元,拒不支付。.... 乙公司(被告)辨称:乙(被告)曾支付甲20万元货款定金,提供20万元收据为证,又另外付给甲公司(原告)30万元商业汇票作为货款余额。已经兑现存入甲公司(原告)银行帐户中,甲公司(原告)退还乙(被告)现金10万元。购买货物总价40万元已经全部付清。乙公司(被告)提供银行入帐记录 和 银行接收30万元汇票时收据为证。.... 甲公司(原告)则称,乙(被告)所提供的20万元收据系 乙支付的30万元汇票 与 甲所返还的10万元现金之差。实际只支付20万元。.... 乙公司(被告)反诉称:20万元现金支付与30万元汇票支付分属两次不同支付行为。甲公司(原告)巧借 现金支付 与 (30万元汇票支付-甲返还乙公司10万元之差) 相等,存在诈骗行为。.... 甲乙双方除此之外又不能提供更多证据。一审法院判定 甲公司(原告)胜诉,乙公司(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等待开庭审理。.... 请问:1、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定案?2、如果你是乙公司(被告)法人,你该如何争取胜诉?
热心网友
1。审理民事纠纷,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分析案情。2。乙公司支付给甲20万元的定金的收据上的日期与乙公司支付30万元汇票的日期先后顺序,如果20万元收据的日期在先,则证明20万元现金支付与30万元汇票支付分属两次不同支付行为。因为依据交易规则,甲公司不可能在还没有收到乙公司的20万元定金货款的情况下先开立收据。如果当时乙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时有证人在场,则更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
热心网友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首先需要甲方出示纠纷标的为40万元,以及收到20万元货款的证据;其次,需要乙方提供预付20万元货款(现金还是支票?),以及30万元汇票交付甲方的证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收到过乙方第一次交付的20万元预付款,如果收到过,则甲方诉求无效。乙方争取上诉成功的关键在于:1、有第一次向甲方支付20万元预付款的证明,以及甲方收到20万元后出具的收据等证据;2、第二次向甲方支付30万元汇票以及银行入帐证明等;3、从时间关系上看,支付20万元在前,支付30万元汇票在后,以证明甲方退还10万元属于正常的贸易结算,留足货款后,退回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