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矛盾吗?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我觉得违约金的规定变相限制劳动者法定权利。各位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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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都会有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尚未到期时,因合同的任一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一般约定为罚金形式。属于违约的情况,单位有: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以及拖欠或克扣工资等;个人有: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卖或泄露单位机密,擅自离职等。而劳动者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指合同即将到期,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的常规做法,由于现在签不签合同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因此,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似乎就不再那么重要。切不可误认为无论合同是否到期,都可以采取提前30日通知的方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任何在合同不到期的情况下离开单位的做法(并不取决于你用何种形式通知单位),都是违约(单位违法时除外),都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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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并不矛盾。劳动者想提前解除合同,只要按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这里有个问题,就是提交的报告要一式二份,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报告时,要请他们在你留底的一份签字收到,这在规定中没有要求,但在日常工作中,会发生说没有收到的局面)到时单位就必须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时往往单位会要求你签字说你不要求补偿金,这是合理的。你是自动辞职是不能领补偿金的。但如果单位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在你的报告上签字同意的话,如果你要单位支付补偿金也是可行的,但这一定要打官司。因为这时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可以领补偿金的,呵呵,这是一个漏洞。但如果你没有按规定提前30天提交报告,并自动离职,单位就可以向你索取违约金,因为你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说约束是双向的。但有一种情况,自己想辞职,又怕单位不同意或想让单位解除而拿补偿金,而采取一些过激行动等,那后果可能就是要进行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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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并不矛盾,违约金的规定是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需支付的赔偿金。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