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中什么叫其他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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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负全部责任,正常情况下,应该判处2-3年有期徒刑,如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可能判处缓刑。 具体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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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次要责任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具体依据,请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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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逃逸情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做做工作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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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逃逸情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遗弃受害人或者使用其他方式致使受害人加重伤情、重伤、死亡的为恶劣情形